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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省案例: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能否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丽姐说法 丽姐说法 2021-05-17
编者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而有些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应否支持?以下为编者整理的12个案例,供大家参考。

  

  湖南省

   

 许永平与永兴虎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永兴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3民初123号

本院认为,原告已经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因工致叁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工伤待遇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本人工资为105593元(23个月×4591元/月)、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132个月本人工资为606012元(原告48周岁,按132个月计算:132个月×4591元/月)......

《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九条 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

(二)35周岁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

(三)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


  

  山西省

    

郭海林、山西振东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上党振兴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4民终504号

本院认为,《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但现在仍然有效)规定的"本人(工伤职工)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并不相抵触,故原告有权依据《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要求被告振东安装一次性赔偿工伤保险待遇。

《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九条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原则上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除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再根据其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和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其他待遇不再发给。
  (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为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
  (二)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含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为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
  (三)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6个月;二级的为132个月;三级的为108个月;四级的为84个月。

重庆

王传友与重庆广天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8)渝0120民初1134号

本院认为,按照渝人社发(2011)18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由广天公司一次性支付王传友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王传友已年满60周岁,故广天公司应当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10年:3421元/月×75%×10年×12个月/年=307890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一、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其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时工伤职工和其供养亲属户籍不在本市的。上述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实行一次性支付的,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或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 

二、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支付渠道

(一)一次性支付标准1、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2、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20个月,二级18个月,三级16个月,四级14个月,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4、一至四级辅助器具配置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我市规定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发20年,已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去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5、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遗属,以18周岁作为失去供养条件,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标准计发;其他遗属以应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发。6、五至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标准执行。 

(二)支付渠道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人员,第1-5项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6项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第1-6项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川

钟泽建/原告)、杨福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8328号

本院认为,参照《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四条之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所在省的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本案中,首先,钟泽建系四川本地户籍,阔展物流公司亦为四川本地企业,而钟泽建不属于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方式应为长期支付形式。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之规定,钟泽建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为长期支付形式,钟泽建主张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理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认定阔展物流公司应当一次性支付钟泽建各项工伤待遇系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贵州省

梁恩兵与贵州天健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沙县源村乡回归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沙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3民初103号

本院认为,原告梁恩兵被评定为伤残四级,其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云南省

昭阳区盛丰煤矿、胡世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6民终1099号

      本院认为,按照《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对流动就业伤残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的1-4级伤残农民工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办法。”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对流动就业伤残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的1-4级伤残农民工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办法。

第十四条 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的1-4级伤残农民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与所在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第十五条 一次性支付标准包括伤残津贴、护理费、旧伤复发医疗费,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一)一次性支付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鉴定等级核定,领取标准:

受伤时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级144个月;二级122个月;三级108个月;四级86个月。

受伤时年满45周岁以上按相应等级分别减少3万元。

(二)需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农民工按《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申报审批。

一次性支付标准:(75 - 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辅助器具使用周期×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

第十六条 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标准为:配偶6万元;其他供养亲属4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具体标准为每年3000元/人。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一次性待遇基础上再增加10%。

供养亲属有多人时,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5万元。供养亲属范围按劳动保障部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农民工或供养亲属,若选择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金额。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以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及首次伤残鉴定等级核定。


新疆

周远均与新疆西部合盛硅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8)兵08民终373号

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周远均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三级,其与合盛硅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保留,周远均提出解除与合盛硅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要求,与上述规定不符。周远均请求解除与合盛硅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不应支持。

关于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一次性支付生活护理费问题。新劳社字〔2005〕3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农民工因工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其应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一般应按月支付,并执行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以《条例》规定的应领取的月伤残津贴及护理费为基数,按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时间计算,对领取时间不足10年(含10年)的,按实际年限领取;超过10年的,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每月应领取金额的120倍。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周远均系农民工,现年46岁,距离60岁退休年龄超过10年,现其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合盛硅业公司应当自2014年9月起一次性支付周远均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农民工因工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其应享受的伤残津贴、护理费,一般应按月支付,并执行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以《条例》规定的应领取的月伤残津贴及护理费为基数,按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时间计算,对领取时间不足10年(含10年)的,按实际年限领取;超过 10年的,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每月应领取金额的120倍。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 因工死亡的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一般应按月支付,并执行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时止。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以《条例》规定的应领取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对领取时间不足10年(含10年)的,按实际年限领取;超过10年的,一次性领取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每月应领取金额的120倍。供养亲属有数人的,其应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年龄已超过人口平均寿命的,应按月领取抚恤金。 第十三条 农民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或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并由本人或亲属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署协认。一次性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不得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福建省

王树生与闽清金玉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闽清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4民初469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对王树生要求金玉陶瓷支付工伤保险一次性长期待遇576000元的诉求,法律、法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

殷儒坤与江苏港华船业有限公司、王德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2民终1128、1129号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长期性待遇和一次性抚恤待遇相结合,以国家制度的形式强调对伤残者的治疗康复,才能使其恢复为“完整人”,致其终老有社会保险为保障。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这些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其保留劳动关系。也就是说,除这些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死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这些职工终止劳动关系。

黑龙江省

 王心侠与牡丹江中丹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10民终755号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该条款规定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在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享受的待遇。本案中,王心侠在一审中诉请与中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根据相关规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前,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其领取标准为离岗前120、105、90、75个月的本人工资。王心侠为四级伤残,依据上述规定,中丹公司应支付王心侠75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

《黑龙江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十条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农民工亲属,一般应该按月支付待遇,并按照省内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适时调整,直至丧失领取条件止。 

第十一条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在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前,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亡农民工享受供养亲属待遇的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也可以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十二条  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农民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为离岗前120、105、90、75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农民工被鉴定一级至三级伤残,享受护理依赖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给予农民工生活护理费。标准依次是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的分别为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个档次;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为8万元、5万元、2万元3个档次;满50周岁以上的为3万元、2万元、1万元3个档次一次性支付。 

(三)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标准,在申请领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时提出。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为农民工因工死亡时初次确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下发前,一级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已经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吉林省

孙运富与通化市二道江区金龙煤炭开采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5民终501号

本院认为,《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吉劳社工字[2006]319号)第十一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其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原则上按月支付。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除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再根据其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和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及本人工资,核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具体标准为:(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一级伤残为216个月;二级伤残为192个月;三级伤残为168个月;四级伤残为144个月。(二)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含50周岁):一级伤残为204个月;二级伤残为180个月;三级伤残为156个月;四级伤残为132个月。(三)50周岁以上:一级伤残为192个月;二级伤残为168个月;三级伤残为144个月;四级伤残为120个月。”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工伤农民工本人或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自愿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吉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工伤且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其享受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原则上按月支付。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除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再根据其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和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及本人工资,核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具体标准为: 

  (一)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一级伤残为216个月;二级伤残为192个月;三级伤残为168个月;四级伤残为144个月。 

  (二)35周岁以上至50周岁(含50周岁):一级伤残为204个月;二级伤残为180个月;三级伤残为156个月;四级伤残为132个月。 

  (三)50周岁以上:一级伤残为192个月;二级伤残为168个月;三级伤残为144个月;四级伤残为120个月。 

  第十二条 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除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根据农民工死亡时核定的供养亲属年龄和按月享受的抚恤金数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一)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二)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至18周岁。 

  第十三条 工伤农民工本人或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自愿一次性领取长期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或供养亲属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书面申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后,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  

  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原则上不得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本办法下发前,一至四级工伤农民工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了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


辽宁省

  原告孔凡江诉被告大连世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4民初2241号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告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一级伤残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是长期待遇,依法享受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情况适时调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用一次性支付办法。而且《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业经重新修订,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原二十四条已经废止,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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